(2014)巨民一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杜某与闫某、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闫某,王某,袁某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一初字第805号原告杜某,农民。被告闫某,农民。被告王某,XXX汽车站职工。被告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闫某、王某、袁某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苏翔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晓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