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渭民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吴惠芬与吴根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惠芬,吴根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百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渭民初字第00172号原告吴惠芬。委托代理人吕红芳,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芬芳,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根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惠芬与被告吴根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惠芬以与被告吴根福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惠芬撤回对被告吴根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吴惠芬负担。审判员 干文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颜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