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执减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纪忠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纪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减字第646号罪犯刘纪忠,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济南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8日作出了(2004)济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纪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9月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3年1月减刑二年。现已执行刑期六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刘纪忠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所述罪犯刘纪忠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刘纪忠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纪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纪忠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审 判 员 杨保国人民陪审员 冯 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