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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执字第000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邮储银行与潼关县伯乐商务酒店、刘军、李玉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潼关县伯乐商务酒店,刘军,李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潼执字第0002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住所地:渭南市朝阳大街中段市民政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67151327-X。法定代表人贾党臣,行长。被执行人潼关县伯乐商务酒店。法定代表人刘军,酒店经理。被执行人刘军,男,1974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潼关县城关镇东方红大街5号。身份证号码:612126197403181018。被执行人李玉萍,女,1972年12月18日生,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10522197212180041。刘军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公证处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3)潼证经字第28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潼执字第01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4月29日以(2015)潼执字第00023-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潼关县伯乐商务酒店、刘军、李玉萍所有的位于潼关县城关镇北极居委会北极二巷一幢七号楼房一座(产权登记号:潼房权证登城字第52**号、5226号、52**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务,但被执行人提出拍卖房产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潼关县伯乐商务酒店、刘军、李玉萍所有的位于潼关县城关镇北极居委会北极二巷一幢七号楼房一座(产权登记号:潼房权证登城字第52**号、5226号、5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瑛审 判 员  候 勇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廖国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