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付权与淮安双仁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付权,淮安双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259号申请执行人陈付权。被执行人淮安双仁商贸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不祥。法定代表人王素勤,职务总经理。陈付权与淮安双仁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淮安市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河劳人仲案字(2014)第16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淮安双仁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陈付权工资17285元。因被执行人淮安双仁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付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淮安双仁商贸有限公司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安市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河劳人仲案字(2014)第16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 兆审判员 嵇淮平审判员 刘 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荣泉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