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周少民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甄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少民初字第0022号原告甄某。被告陶某。原告甄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丹妮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卓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