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翼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李红梅诉贾军、廉风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梅,贾军,廉风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翼民初字第926号原告:李红梅,女,48岁,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贾军,男,48岁,山西省临汾市人。被告:廉风苹,女,47岁,山西省临汾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梅与被告贾军、廉风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梅于2015年4月29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红梅负担。审 判 长 马洪海审 判 员 陈瑞华人民陪审员 李光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付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