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良春与陈绪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良春,陈绪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309号申请人李良春,男,生于1951年7月2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申请人陈绪洋,男,生于1966年3月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老新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李良春与申请人陈绪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杨志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良春与申请人陈绪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经潜江市老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在潜江市熊口镇人民政府对陈绪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之前,自2015年4月起,陈绪洋以其工资卡作为担保,每月月底之前向李良春还款人民币2200元,直至还清本息为止。还款期间,若潜江市熊口镇人民政府对陈绪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陈绪洋必须一次性还清所欠的剩下全部本息。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李良春与申请人陈绪洋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