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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林冲与无锡市恒发绒毛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冲,无锡市恒发绒毛厂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0361号原告刘林冲。委托代理人刘修银(受刘林冲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恒发绒毛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凤翔北路**号。投资人张正明。委托代理人张卫星(受无锡市恒发绒毛厂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北塘区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林冲与被告无锡市恒发绒毛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华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林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修银到庭参加诉讼,第一次庭审被告无锡市恒发绒毛厂委托代理人张卫星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无锡市恒发绒毛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林冲诉称:其于2014年2月17日至被告单位工作,从事收卷作业,双方约定工资每月3300元。同年9月5日上午10时左右,其在收卷机上打扫时滑落致胸部受伤。现请求判决确认2014年9月5日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无锡市恒发绒毛厂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林冲于2015年9月5日在工作时受伤,后其主张与被告无锡市恒发绒毛厂存在劳动关系,向无锡市北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无锡市北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5日终止审理,刘林冲于同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刘林冲陈述:双方间未签订劳动关系,工资系现金发放,工作期间其住在单位内;2014年9月5日受伤即报告班长,门卫阿姨为其涂抹了药水后其休息;次日感觉不舒服,其向管人事的钱某某报告,钱某某让其去就医;就医后其曾经在单位休养一段时间,后报告钱某某后回老家休养;2014年9月,其与钱某某及张正明之子张某协商时,他们均认可其工作受伤的事实;2014年9月29日,其还向单位借款500元,并由钱某某签字。刘林冲还提供以下证据:1、与钱某某的电话录音及与张正明之子张某的电话录音,内容显示两人均未否认刘林冲在单位受伤的事实,并表示要刘林冲休养,休养期间工资可按保底工资结算。2、病历,记载有刘林冲于2015年9月5日不慎跌倒致胸部受伤等。3、借条,内容有××,借款人刘林冲,2014.9.29”,借条上还有“同意暂借500元,钱,2014.9.29”内容。4、打印的工资条,内容有刘林冲的工资。5、考勤记录。无锡市恒发绒毛厂认为:钱柏高系其单位管生产的,不是管理人事的,张某系张正明之子,在其单位上班;病历和借条与本案无关联;考勤记录及工资单无其单位盖章,不予认可。诉讼中,本院限期无锡市恒发绒毛厂提供2014年8月至11月的单位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财务档案,其未予提供。本院同时向其释明,如对电话录音内容有异议,应在第二次开庭时通知钱某某、张某到庭接受质询,其也未能履行。以上事实有仲裁决定书、电话录音、病历、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刘林冲提供的证据内容能互相印证,可以初步证明双方于2014年9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如否认,应当完成举证。但无锡市恒发绒毛厂在本院释明和限期后,未能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林冲与无锡市恒发绒毛厂于2014年9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5元,由无锡市恒发绒毛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华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迪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