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终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丽惠、漳州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丽惠,漳州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8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惠,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渡头村***号,现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许伟毅,男,住漳州市芗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瑞得园2幢(龙江居委会内)。组织机构代码:75736968-6。法定代表人:杨孙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全美,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映红,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上诉人陈丽惠与上诉人漳州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另案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认定问题引起再审,至今尚未审结。因本案实体涉及问题与该案再审事由相同,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花 絮审判员 翁艺晖审判员 李 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