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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泽平与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平,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98号原告张泽平,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李伟,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平诉被告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泽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泽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泽平负担25.00元。审 判 长 李 林代理审判员 曲 栋人民陪审员 吕长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佳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