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老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老民初字第124号原告:陆某某,男,住喀左县老爷庙镇。被告:于某某,女,住喀左县老爷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忠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子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