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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孺子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孺子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08号原告深圳市孺子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陈珉皓,系公司总经理。被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胡世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深圳市孺子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的地点在深圳市福田区,本案应由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后仍不能解决,双方均可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未违反自愿原则,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上述约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海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