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恢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安化县标鑫铁合金冶炼有限公司与东溢(佛冈)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标鑫铁合金冶炼有限公司,东溢(佛冈)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恢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标鑫铁合金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平口镇花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苏标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溢(佛冈)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吉田村。法定代表人史翔,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县标鑫铁合金冶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溢(佛冈)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化县标鑫铁合金冶炼有限公司依据(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246784.54元及违约金266616.79元,案件诉讼费184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被执行人东溢(佛冈)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此案委托至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旭文审 判 员 何快多审 判 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