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和顺与王荣新、张碧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和顺,王荣新,张碧云,肇庆市肇振国际家具博览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陈和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2014。被执行人:王荣新,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532。被执行人:张碧云,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3808。被执行人:肇庆市肇振国际家具博览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xx。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和顺与被执行人王荣新、张碧云、肇庆市肇振国际家具博览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端法民一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荣新、张碧云、肇庆市肇振国际家具博览城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和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双方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三被执行人无按协议履行义务。基于申请执行人陈和顺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荣新、张碧云、肇庆市肇振国际家具博览城有限公司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4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敏健第1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