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行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邯郸市住宅建设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邯郸市住宅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磁行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葛保良,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邯郸市住宅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维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做磁住建罚决字(2014)第zfe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做磁住建罚决字(2014)第zfe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李科英代理审判员 冯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慧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