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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西安、和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西安,和玉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596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王希伟,新泰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西安。被告和玉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西安、和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新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