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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恢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汪琳合与李汉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琳合,李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恢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汪琳合,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汉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胶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便民服务卡各一份。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和解协议,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案款人民币1117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在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