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立撤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立撤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号锦丽酒店*楼。法定代表人:刘锦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占柱,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未交纳上诉费。原审法院已通知上诉人自接到催交上诉费通知五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明确了逾期不交纳的法律后果,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俊凯审判员 朱跃林审判员 刘学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