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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申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麻桂娥因与何会芬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麻桂娥,何会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0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麻桂娥,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会芬,女。再审申请人麻桂娥因与被申请人何会芬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三终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麻桂娥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麻桂娥将何会芬致伤的证据不足。(二)一、二审法院采用证据相互矛盾。麻桂娥没有打何会芬的头部,也未使其头部受伤,不可能使其“头皮下水肿”。(三)一、二审法院采信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属于主观臆断,不具有可信性。本院认为:邻里之间应本着和睦相处、互谅互让的态度妥善处理矛盾纠纷。本案中,何会芬、麻桂娥两家因琐事发生争执,后麻桂娥及其丈夫对何会芬及丈夫进行殴打。一审法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对有关证人的询问笔录、有关医疗机构的诊断病例以及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定麻桂娥将何会芬致伤符合证据规则。麻桂娥虽否认上述事实,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麻桂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麻桂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东哲审 判 员  张朝阳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