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立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杨花萍诉潞城市山宝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花萍,潞城市山宝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立初字第23号原告杨花萍,女,194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潞城市山宝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欣,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花萍诉被告潞城市山宝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花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花萍承担。审判员 杜树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