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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414号原告:郭某某,男,195X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黄某某,女,196X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世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