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414号原告:郭某某,男,195X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黄某某,女,196X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世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