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杨正祥与曾宪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祥,曾宪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杨正祥,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曾宪祥,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杨正祥申请执行曾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曾宪祥偿还杨正祥借款5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正祥与被执行人曾宪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