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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921号原告:李某甲,女,200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乙,女,200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二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丙,男,1985年6月14日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罗冲,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赵某某,女,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李某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0元,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艺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明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