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921号原告:李某甲,女,200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乙,女,200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二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丙,男,1985年6月14日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罗冲,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赵某某,女,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李某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0元,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艺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明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