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南民诉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2015)鄂掇刀南民诉保字第00008号 申请人邬小林诉被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邬小林,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南民诉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邬小林,男,汉族。被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斌,董事长。申请人邬小林因被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其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南昌银行民德支行的存款22000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邬小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南昌银行民德支行的存款22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小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卫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