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强诉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灞行初字第00015号原告李强,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高寨村*组*号。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地址: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一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剑博,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群,男,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法制科民警。委托代理人张俊峰,男,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席王派出所副所长。原告李强不服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灞公(席)行罚决字(2015)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强于2015年4月29日以与被告协商处理完毕、不再要求撤销行政处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完毕、不再要求撤销行政处罚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25元。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王德宁人民陪审员 王春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