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终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郑晓龙与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建毅、俞爱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晓龙,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建毅,俞爱民,许进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晓龙,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平市桂林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70532444-3。法定代表人张能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强,男,系该社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建毅,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原审被告俞爱民,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原审被告许进平,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晓龙与被上诉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上诉人林建毅、原审被告俞爱民、原审被告许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郑晓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晓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29元,由上诉人郑晓龙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煌忠代理审判员 刘伟明代理审判员 李兆星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金燕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