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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二终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森与被上诉人魏应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森,魏应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6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森,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明伟,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修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应明,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芳芳,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森因与被上诉人魏应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6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森经慎重考虑,自愿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森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李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燕燕代理审判员  曹逢春代理审判员  潘 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姬会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