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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行非诉审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张培彦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70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张培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莲行非诉审字第00070号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刘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冠东,该局干部。被申请人张培彦,系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第九十八分公司负责人。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因被申请人张培彦拒不履行莲城管执罚字05(2014)第121���《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莲城管执罚字05(2014)第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对象为张培彦,经法院审查,张培彦系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第九十八分公司负责人,但申请人处罚的违法行为主体为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第九十八分公司,故其作出的莲城管执罚字05(2014)第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对象错误,依法应不予立案执行。现依照《最3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立案执行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莲城管执罚字05(2014)第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 判 长  张 君审 判 员  王艳玲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师亚宁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