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执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靖西县和兴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振荣、黄基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西县和兴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黄振荣,黄基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字第310-1号申请执行人靖西县和兴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继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振荣。被执行人黄基念。本院在执行靖西县和兴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振荣、黄基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基念、黄振荣在银行无存款信息,在车管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一��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堂文审判员 李健祥审判员 周义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