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行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集安市运输管理所与单从香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安市运输管理所,单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集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集行执字第00003号申请人集安市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刘晓忠,所长被��行人单从香,女,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集安市运输管理所申请执行单从香非诉执行一案,本案在立案审查、调解过程中,经单从香同意,单从香所有的车号吉EG04**奇瑞牌轿车以人民币肆仟元的价款出售,给付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单从香吉集交运罚(2014)257号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经过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单从香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艳明审 判 员 金政男代理审判员 霍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斯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