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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终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青岛杰仑食品厂与吕复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杰仑食品厂,吕复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9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杰仑食品厂。法定代表人韩桂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复余。上诉人青岛杰仑食品厂因与被上诉人吕复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7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杰仑食品厂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杰仑食品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杰仑食品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杰仑食品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镜圆代理审判员  迟金铜代理审判员  高仁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