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代某某,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告:张某某,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受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伯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刁世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