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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五终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郝庆志与何忠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庆志,何忠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五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庆志,男,1958年11月1日生,汉族,职员,现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崔成春,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忠清,男,1956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上诉人郝庆志因与被上诉人何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九台市人民法院(2014)九民初字第2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忠清在原审时诉称,郝庆志于2008年12月21日在何忠清处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2分,但未约定还款时间,郝庆志出具了借据一枚,经何忠清多次催要郝庆志于2014年5月14日还款1万元,现要求郝庆志立即偿还欠款4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郝庆志承担。郝庆志在原审时辩称,借款人民币5万元属实。2011年3月12日我与我妻子杨玉华去九台农行营业所支取现金3万元还给何忠清,何忠清没有出具收条;2011年3月27日也是我和我妻子去九台农行二所支取现金2万元给何忠清,何忠清仍没有出具收条;后我问何忠清利息给2万元行不,何忠清说太少,为此我又给何忠清先拿1万元,何忠清亦未出条。2014年5月14日通过陈双利给付何忠清利息1万元。为此我现已还款本息合计7万元,现在只欠6000元利息未付。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郝庆志于2008年12月21日在何忠清处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2分,未约定还款日期,郝庆志为何忠清出具借条一枚。郝庆志于2014年5月14日还款1万元。郝庆志称还本息合计6万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原审法院认为,何忠清与郝庆志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有郝庆志为何忠清出具的欠条在卷为据。何忠清主张权利应予支持。除已认定的郝庆志于2014年5月14日还款1万元外,郝庆志主张已经偿还本息6万元,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按现有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条,故不予采信。何忠清请求郝庆志支付利息月利2分,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应予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审判决:郝庆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何忠清欠款本金4万元元及此款自2008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郝庆志负担。宣判后,郝庆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于2011年3月12日与妻子杨玉华去九台农行营业室支取现金3万元还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没有出收条;2011年3月27日也是上诉人和妻子去九台在农行二所支取现金2万元还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仍没有出具收条,至此,本金5万元已经全部还清。2012年6月9日被上诉人来上诉人单位找上诉人,被上诉人坐在上诉人的办公室与上诉人谈论起利息的事,当时上诉人准备给被上诉人利息2万元,被上诉人说少,这样上诉人当时先给被上诉人拿去1万元,被上诉人也没有给上诉人出收条。2014年5月14日上诉人通过陈双利给付被上诉人利息1万元,被上诉人也没有给上诉人出收条。上诉人共计给付被上诉人7万元,其中本金5万元,利息2万元。现上诉人己经不欠被上诉人本金,只欠被上诉人利息6000元未付。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何忠清二审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虽然一、二审均提供证人证言证实其已经偿还了被上诉人的全部借款及部分利息,但证人证言均证实只是听说上诉人已经偿还了借款,没有看到上诉人还款的过程,现被上诉人持有上诉人出具的借条主张权利,上诉人亦认可借款事实的存在,其证据效力大于证人证言的效力。上诉人主张已经偿还了全部借款,但其既未收回借条,也未要求被上诉人出具收到还款相关凭据,且被上诉人否认其自述,上诉人又不能提供已经偿还借款的其他有效证据,其行为与正常的交易习惯不符。故上诉人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上诉人郝庆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 宏审 判 员  高 心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竭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