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商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魏强与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强,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商初字第753号原告魏强,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学凡,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锦都大厦1幢401室。法定代表人庄思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郁子楸,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288号。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忠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强与被告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盐城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2060元,由原告魏强负担。审 判 长 俞建中审 判 员 方玲玲人民陪审员 钱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