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庄鹏程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庄鹏程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975号罪犯庄鹏程,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丹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鹏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庄鹏程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务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庄鹏程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庄鹏程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庄鹏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4月2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邰玉妹审判员 潘启芳代理审判���徐海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