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1962年10月15日生。被告邓某某,男,汉族,1966年12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梦扬审 判 员 汪安强人民陪审员 阚全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雷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