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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1962年10月15日生。被告邓某某,男,汉族,1966年12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梦扬审 判 员  汪安强人民陪审员  阚全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雷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