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结根与马鞍山来电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金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结根,马鞍山来电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金益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513号原告:陈结根,男,1952年5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新生,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云,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鞍山来电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益民。被告:金益民。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结根诉被告马鞍山来电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金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祖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