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易利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大震网印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易利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素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大震网印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静。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3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虽涉案《订购合约书》约定,如有争议同意以东莞市法院为管辖法院。但东莞市人民法院2008年12月31日起分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约定不明确,该管辖协议应认定为无效。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易利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