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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高永强与刘丹,沈阳市东方二十一东逸网吧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永强,刘丹,沈阳市东方二十一东逸网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永强,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丹,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王飞、刘永刚,系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沈阳市东方二十一东逸网吧,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投资人:商健,系该网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永强。上诉人高永强与被上诉人刘丹,原审被告沈阳市东方二十一东逸网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高永强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卫主审、代理审判员乔雪梅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高永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永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永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98元,减半收取为2,199元,由上诉人高永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杰审 判 员  赵 卫代理审判员  乔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阎玉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