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象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周少文与罗明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345号原告周少文。被告罗明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少文与被告罗明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理由正当,符合有关规定,应当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少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周少文负担。审判员黄小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姚萌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