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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宋美红诉周福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美红,周福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宋美红,女委托代理人:安振东,系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万春,系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福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美红诉周福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美红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宋美红负担。审判员  赵淑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萌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