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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正荣与向大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荣,向大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张正荣。被执行人向大芬。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向大芬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正荣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通知被执行人向大芬,责令其向申请人执行人张正荣支付借款7800元,但被执行人向大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向大芬的银行存款等合法收入人民币7850元(含案件款7800元、执行费5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用以偿还其对申请执行人张正荣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