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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新药采购供应站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茶叶,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新药采购供应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刘茶叶,女,1963年2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新药采购供应站。刘茶叶与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新药采购供应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3)咸中民终字第01347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权利人刘茶叶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新药采购供应站应给付刘茶叶3620元。2015年3月11日给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新药采购供应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3月17日交案件款3620元,2015年4月29日刘茶叶领取了该款,该案执行结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咸中民终字第01347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