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席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97号原告席某某,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常某某,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进锋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人民陪审员 赵书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