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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3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赵国友与高保军、杨建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友,高保军,杨建中,张素焕,吕文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周东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贾浩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3487-1号原告:赵国友,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海兵,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保军,农民。被告:杨建中,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月,农民。被告:张素焕,农民。被告:吕文磊,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新华西道**号。负责人:李庆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玲,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周东生,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凤凰春城凤栖园门市**号。负责人:高春燕,职务不详。原告赵国友与被告高保军、杨建中、张素焕、吕文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周东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XX华审 判 员  贾 勉代理审判员  贾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