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彭红免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XX
案由
持有伪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22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逮捕前系东莞市石碣客来湘湘菜馆的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XXXX,身份证号码:XXX。因涉嫌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辩护人吴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叶冠繁,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9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XX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XX及其辩护人吴玲、叶冠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开始,被告人彭XX在东莞市石碣镇横滘村科技中路364号经营东莞市石碣客来湘湘菜馆。2014年12月19日11时许,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分局联合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到该菜馆进行检查,在该店收银台内搜获假发票417张,累计票面额为21200元。随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彭XX带回公安机关审查。上述事实,被告人彭XX在开庭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XX玲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缴获伪造发票等物证,到案经过,户籍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发票鉴定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被告人彭XX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彭XX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XX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彭XX的犯罪主观恶性小;3、被告人彭XX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4、被告人彭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彭XX是初犯,之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可对被告人彭XX酌情从轻处罚。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彭XX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XX无视国法,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XX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经本院查证属实,予以采信。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彭XX适用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的建议,该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彭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XX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润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慧欣(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