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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车亚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28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车某才,2014年7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某才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志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某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车某才与袁某宝通过电话联系后,约定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某派出所门口交易5粒毒品甲基苯丙胺,价格为人民币500元。随后,卢某明驾驶一辆粤XYK3**号牌小汽车搭载袁某宝、李耀斌去到上述约定地点,被告人车某才达到后并坐上该车,然后该车行驶至龙江镇某酒吧对开路段。期间双方交易完净重4.7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由卢某明将毒资人民币500元交给车某才。在龙江镇某酒吧对开路段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车某才抓获,并在上述小车的手刹位置起获上述4.7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在该车右侧后排地毡下起获毒资人民币50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车某才的供述;证人李某斌、袁某宝、卢某明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毒品化验检验报告及通知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车某才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才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车某才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车某才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车某才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车某才时,当场从车某才处还起获了作案工具手机1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通话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才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75克,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车某才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车某才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车某才之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对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车某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75克、作案工具手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并分别予以销毁或上缴国库。综合考虑被告人车某才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车某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75克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勒流派出所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丁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杨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