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文学与陈明亮刑事追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学,陈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2080号申请执行人赵文学,男,1974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明亮,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文学与被执行人陈明亮追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丰刑初字第008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陈明亮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赵文学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明亮退赔其违法所得30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没有存款;通过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屋登记信息;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20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婷审 判 员 张海德代理审判员 陈 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松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