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罗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22号罪犯罗钢,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1日作出(2000)刑复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3年2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10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9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40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20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8年7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罗钢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钢,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公众号“”